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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化妆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登录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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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政务动态, 白云美湾   |   No comment

发布时间:2004-03-15 02:14:32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zwgk/zcfg/fvxzfg/content/post_1841056.html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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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1136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107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现将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3年第8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3年第8期).pdf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gkmlpt/content/4/4328/post_4328375.html 发布机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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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09:15:26   12月20日至22日,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在江西南昌召开。会议总结了2023年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分析了当前化妆品监管工作形势,部署安排2024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任务。会上,省药品监管局就广东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以“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为主题作经验交流发言,在参会代表中引发积极反响。 省药品监管局围绕提高报告质效、强化风险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三个方面,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广东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创新举措。目前,广东省局在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的预警作用,逐步建立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监管的统筹协作机制,为精准打击和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夯实了基础,成效日益凸显。 下一步,省药品监管局将以药品监管综合改革为抓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号预警作用,切实强化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核查处置力度,扎实推动化妆品监管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更大突破,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作出应有贡献。(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供稿)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zwgk/jgsz/hzpjgc/xgdt/content/post_4307158.html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管局举办2023年广东省化妆品监管业务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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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0  浏览次数:391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化妆品监管人员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全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落实,省药品监管局于11月14日在云浮市举办2023年广东省化妆品监管业务培训班。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永朝同志在培训班上作重要讲话。 宋永朝同志强调,一要以高站位新格局全力推动化妆品监管工作,二要以监管综合改革为抓手全力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三要以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全力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全体监管干部要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为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化妆品安全治理体系、促进提升人民群众用妆满意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培训班内容涵盖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判定原则》解析、2023年广东化妆品飞行检查问题分析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等方面。培训内容从不同专业、不同视角、不同层面解析了化妆品监管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同时对做好年底工作提出了明确了要求。参训人员一致认为既理清了思路,又树立了信心,必将对完成全年化妆品监管工作任务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有关负责化妆品业务骨干和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工作负责同志等60余人参加培训。(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供稿)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gkmlpt/content/4/4286/post_4286488.html 发布机构: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药品监管局召开化妆品安全监管年度报告项目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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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09:29:13   12月4日,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广东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年度报告项目结题验收会议,邀请来自监管部门及高等院校等多名专家参与项目结题评审。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永朝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宋永朝指出,希望项目研究成果能让监管部门更好了解化妆品监管职责、监管成效等,不断提高化妆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度与透明度,增进公众对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组在会上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对广东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年度报告研究目的、报告方法与历程、报告内容与成果等情况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内容深度及广度、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予以肯定,认为报告结构框架合理,内容详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准确反映我省化妆品监管改革成效和发展状况,并对报告数据的时效性和严谨性提出意见建议。(省局化妆品监管处供稿)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zwgk/ghjh/ndgzjh/content/post_4300018.html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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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3 09:35:46 粤药监办发〔2023〕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全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指南》,于2023年11月1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检验工作指南.doc 文章链接:http://mpa.gd.gov.cn/zwfw/ywlcsm/hzp/content/post_4300028.html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