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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化妆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登录隐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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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化妆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登录服务协议

一、协议的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白云区化妆品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的登录和使用。 二、平台的使用 1. 用户在登录本平台前,应先完成注册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2. 用户承诺仅以合法目的使用本平台,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 用户不得利用本平台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平台、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违法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网络攻击等。 三、用户账号与密码 1.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 用户对其账号下的所有活动负责,若发现账号被盗用或存在其他安全问题,应立即通知平台管理员。 四、平台内容与服务 1. 本平台提供的内容和服务旨在促进白云区化妆品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标准制定、产业数据仓建设、门户网站信息展示、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等。 2. 平台将尽力确保所提供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但不保证绝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用户应自行对使用平台内容和服务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五、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 平台将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数据,但无法保证数据在传输或存储过程中的绝对安全。 2. 平台将严格遵守相关隐私政策,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会将其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但在法律法规要求或为了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披露用户的部分信息。 六、知识产权 1. 本平台所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或经合法授权使用。 2. 用户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利用平台的知识产权,除非获得平台的明确书面许可。 七、免责声明 1. 对于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网络问题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平台服务中断或数据丢失等情况,平台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会尽力减少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2. 对于用户因使用本平台或依赖平台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继发性的损失,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随时修改本协议。修改后的协议将在平台上公布,用户继续使用平台即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2. 若用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平台有权终止其使用平台的权利。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具体法律法规]。 2. 如发生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 用户确认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 本协议构成用户与平台之间关于平台使用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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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   通知公告   |   No comment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3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督促备案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转载来源:http://mpa.gd.gov.cn/zwgk/jgsz/xzxkc/xgwj/content/post_4205130.html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   通知公告   |   No comment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3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在2023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督促备案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wfw/ywlcsm/hzp/content/post_4207262.html 转载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化妆品抽检2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   通知公告   |   No comment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87号 国家药监局10月31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3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55号),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怡美姿染发膏(亚麻色)等30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不符合规定,其中涉及广东省企业相关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共26批次,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予以通告(见附件)。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前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广州、汕头、佛山、中山、江门、清远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2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标示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上述化妆品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经营,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药监局通告2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7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国家药监局通告26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7期).docx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ztzl/zdly/zlxx/hzpzl/content/post_4284368.html 转载来源: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期

  |   通知公告   |   No comment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3年 第40号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化妆品抽样检验,现将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抽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3年第2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广东省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2023年第2期).docx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gkmlpt/content/4/4205/post_4205121.html、 转载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起草的原则与思路是什么

  |   白云美湾   |   No comment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 一是突出平台作用,加强对平台的管理与协作。《办法》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平台对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平台在化妆品网络监管中的作用和优势。同时,着力构建平台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强化监管部门与平台的沟通和协作。 二是突出源头治理,加大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规定,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行为,平台应当立即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解决虚假宣传等网络经营监管瓶颈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是突出监管协同,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办法》对监管部门之间协助调查、线索通报等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平台住所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等监管部门在化妆品网络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此外,《办法》坚持“以网治网”的管理思路,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dawenku/hzp/content/post_4210337.html 转载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