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
内容:
老师好!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法规未明确化妆品经营者需收集保存纸质资料,因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可在国家局查询,经营企业是否可通过核查国家局公示信息与供货者提供的电子版资料进行查验,无需保存相应的纸质资料? 感谢您的回复!
查询结果
答复内容: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hdjlpt/detail?pid=2738456
转载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